省注协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9日 浏览: 次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评审办法》已于2013年1月16日经省注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评审办法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规范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胜任能力的评审工作,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属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拟担任新设事务所或变更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申请办理从事审计业务证明事项时,进行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评审。

第三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条  委员会的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年限、执业质量、管理经验、职业道德遵守情况、是否专职执业及履行会员义务等方面。

(一)职业道德: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注协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决定,或者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二)胜任能力:主要对申请人近五年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评审。

(三)管理经验: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运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会员义务:申请人应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按时交纳会费,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专职执业:申请人提供与原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近5年在原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等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近5年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六)执业年限:申请人年龄须在65周岁以内,在广东省境内必须有1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应严格评审。

小型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新设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评审。

第五条  申请人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担任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拟设立事务所全体发起人签字的要求评审和出具相关证明的申请书。申请担任已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新增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决议。

(二)申请人个人简历。

(三)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的工作总结,包括执业经历、参与行业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状况、对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及发展思路等。

(四)转所情况证明表。(五)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的申请人近五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全部目录;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的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本人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且近2年的报告应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

(六)申请人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包括在事务所的执业经历和参与事务所管理的工作经历。及近两年任职项目负责人以上的履职经历证明。

(七)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申请人在事务所近5年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与原事务所解除合同和办理完毕股权转让证明。

(九)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十)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一)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十二)拟担任户籍所在地以外地区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人,应提供事务所所在地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十三)事务所名称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合伙人(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书。

(十四)省注协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省注协逢单月1-10日,集中受理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资格评审申请材料,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须由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省注协秘书处申请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省注协秘书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受理申请材料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第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将合规的申请材料,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第四条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采取申请人当面陈述并回答有关问题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评审询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作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由省注协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  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省注协将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注册批准文号、注册时间、最近五年执业简历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无举报异议的,出具从事审计业务证明;未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省注协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未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省注协申诉委员会提出核查申请。省注协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会议的评审程序进行核查。如果评审程序违反规定,省注协重新组织评审。若评审程序符合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行业诚信档案,并按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予以行业惩戒,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12年8月17日印发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评审办法 》(粤注协[2012]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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